摘要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殴打体质特异人死亡案件的罪名适用主要有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三种观点。在殴打体质特异人死亡案件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适用是有失偏颇的。在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微观层面上,这一罪名的适用回避了重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刑法立法制度的宏观层面上看,这一罪名的适用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在殴打体质特异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不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案情判决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无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6期27-3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