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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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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代表了征信管理的重要进步,但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征信业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要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人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范围应该超越隐私权范围.如果改为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则更为合理.
作者 赵园园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29期26-26,共1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基金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般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14YJA82003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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