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移动互联网中的App名称根据其是否具备标识性以及是否注册成商标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在App商标侵权中,描述性使用的App名称不构成侵权,可标识性App名称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作为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手机用户使用App分为下载和使用其服务两个环节,对App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在每个环节下进行单独探讨,不应一概而论。同时,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App所涉商品类别广泛,对App商品类似的判断应是对该款App所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的综合性判断,以消费者是否会对该App的来源构成混淆为判断依据。
出处
《南方论刊》
2018年第9期62-64,74,共4页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问题研究"(17BFX010)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政策研究"(AF190003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