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到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的批准制度从初立逐步走向完善,在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也保留了立法批准制度。2000年《立法法》中与地方立法联系最为密切的立法批准制度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在修订后的《立法法》中得到完全解决。例如,立法批准制度的存废问题和审查之后处理方式规定不明.
出处
《人大研究》
2018年第9期41-48,共8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研究"[17BFX1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