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权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第89号指导案例的颁布,虽然使公民的姓氏选择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在实质内容和说理上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在我国已经选取夫妻别姓主义的前提下,家庭同姓的传统已经消失,随着身份证号码与指纹采集制度的建立,姓名的社会管理属性也逐渐式微,法律要求子女随父姓或母姓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对于没有实际功能的传统习俗,法律应该采取中立态度,为个人自由留下尽可能大的空间,也为道德习俗留下演变发展的空间。公序良俗可以构成姓名权行使的界限,但却无法从中推导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结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序良俗为理由,通过法律维护传统风俗伦理,显然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误用。通过对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审视与反思,也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制度与法律解释制度的欠缺之处。一方面,在法院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情况下,面对棘手问题,法院逐级请示并由最高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就成了最为稳妥的选择;另一方面,立法行为和立法解释行为欠缺实质区分标准,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以解释之名行法律修改补充之实。
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5期148-160,共13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