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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毒品行为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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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盗窃毒品的,以盗窃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和所犯的具体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5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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