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信息化社会飞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电子数据存储信息的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随之带来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存在较多问题,如审查走形式、审查粗线条,等等。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的分析和判断,在完善电子数据相关法律规定时,应重点考虑法律规范自身的开放性,提高取证保障与私权保护水平,并完善电子数据的采信标准。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6期61-6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