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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宝网”案定罪处罚的应然选择: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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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钱宝网"案的焦点究竟在于应选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对"钱宝网"案的认定应深入剖析犯罪行为的每个环节,依照两阶层体系,第一步先从客观违法阶层中观察其危害行为是否符合两罪的基础行为即"非法集资"的四个特性,是否具备欺骗行为对两罪进行初步区分。第二步,遵循立法目的和社会需求,应把"将集资款项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作为两罪违法阻却事由。第三步从主观违法阶层上,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来区分两罪并准确定罪。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范围应予以缩限,但对集资诈骗罪等严重非法集资犯罪仍应保持严厉打击态势。
作者 徐传瑜
机构地区 山东科技大学
出处 《巢湖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5-39,共5页 Journal of Chaohu University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审判研究专题)(项目编号:17CSPJ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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