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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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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主要表现为:主体范围不明、因主体公私属性不同存在差别对待。解决这两个问题,需从单位意志、利益归属、是否需财产独立、主体公私属性四方面合理解释:其一,因二元说兼采决策程序和全体成员意思联络分析单位意志形成过程,具有合理性。其二,针对利益归属,可建立比例惩罚规则以明确本罪与受贿罪界限。其三,成立单位受贿罪不以财产独立作为充分条件,既反映出刑事立法严格区分法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精神,也是解读《纪要》《答复》及犯罪客体的必然结果。其四,讨论本罪主体属性时,混合模式下的公私齐备说较为合理,即在自然人犯罪后规定非国有单位受贿行为。
作者 赵天水
机构地区 天津财经大学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51-57,共7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第四子课题"刑法修正视野下的刑法改革与制度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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