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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缺位的不动产如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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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双方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在商品房买卖(也包括互换、转让、赠与、抵押等)的过程中,同时也对应着物权的变动。而物权的变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债权合意的阶段,这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第二个阶段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确权登记,一般情况下非经登记物权不生效,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由于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均负有权利、承担义务,且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对应确权登记这一过程,也应该由双方共同申请,同时双方共同申请也能确保登记结果的真实、可靠。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9.3.2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本规范第9.3.1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关于抵押登记等的申请人也要求是双方共同申请。
作者 张伟东
出处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18年第7期49-49,共1页 Heilongjiang land and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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