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支付环境下钓鱼式侵财案件具有盗骗交织特性,存款债权的移转符合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要求,争点为能否将被害人在钓鱼页面输入账户信息的行为认定为满足客观面要求的财产处分。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财产减损,网络支付下不能以所谓"自由支配"和"等同于损失的财产危险"作为处分行为的结果从而缓和处分行为直接性要件。客观上不能将被害人"处分"账户信息认定为处分行为,行为人通过钓鱼网站窃取信息进而利用网络转移账户内存款债权的构成盗窃罪直接正犯。鉴于钓鱼式盗窃案件基于信息网络侵财手段的危害性较大,类比电信诈骗类案件亦得将"情节"作为与数额并重的入罪标准。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基金
2014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化背景下财产犯罪的法解释学研究"(批准号:14FXD003)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