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是社会成员之一,其裁判案件过程要受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法官的认知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的心理分析过程,这种过程是在法律和事实之间不断往复的逻辑过程。法官认知要受到诸多外部因素(如认知环境、社会利益和外来干扰等)和法官个体性因素(如法官的学习情况、情绪、动机等)的影响。贯穿法官认知的全部过程,能够对影响法官认知的各种因素都施加影响的则是案件中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认知的过程是利益衡量的过程。利益衡量不是任意的,要受到法律价值、法律逻辑与方法和各种形式的社会规范的约束。据此,法官对案件的认知以及法律适用实际上是在关系—利益—心理—准则这样的结构中开展的。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第5期83-93,共11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