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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的亮点分析及其施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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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后,经过三年的起草、论证,《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成为全国第4个出台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时任省长于伟国同志对《条例》施行作出重要批示:"希望以《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深化督导改革,创新方法手段,强化结果运用,更好地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职责,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 陈茂续
出处 《福建教育》 2018年第20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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