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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保健品公司”侵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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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微信保健品公司”侵害腾讯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标有“微信”字样的商品,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6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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