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中心"是中国刑诉学界时下最热衷探讨的显命题,但这一概念并非中国原创,而是源自于日本。日本的"审判中心主义"最早源自于《大正刑事诉讼法》时期,原意是作为制约预审的原则。二战后,美国的法律殖民化输出推动了"审判中心主义"在日本的全新发展及深入贯彻。总体而言,日本"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刑事诉讼的核心应是一审庭审,庭审奉行公开、言辞及直接原则;另一方面,涉及定罪、量刑的实体性事实,应由庭审予以确定,庭审外的程序不产生定罪效力。"审判中心主义"在日本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日本刑事诉讼依然呈现精密化及职权化特征。中国时下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首先明白"以审判为中心"的确切涵义,即确定庭审在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中的唯一核心地位。但中国刑事诉讼时下所面临的最大症结却是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不合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立法庭在事实认定上的终极权威地位。故"审判中心"无力解决中国刑事诉讼最核心的问题,而与日本相仿,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质化改革或许可以成为突破口。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72-183,共12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姜伟副院长所主持之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17zDA12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