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对罪犯的改造无效性,而并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情形排除于一般累犯之外,司法解释则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界定为"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与刑法设定累犯制度的法理相悖,且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导致罪刑不均衡。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须以犯后罪年龄为时间基准,符合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精神,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也并不违背各国立法发展的整体趋势。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第4期27-32,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