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类型学的研究方法而言,民事司法裁判领域涉及到的事实可以划分为客观事实、案件事实、裁判事实和要件事实四种类型,而作为民事司法裁判特定程序的“事实认定”之“事实”则主要指的是“案件事实”。在民事司法裁判领域,事实认定的流程结构主要由三个顺次的阶段组成:对证据资格进行认定的阶段——对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阶段——对证据事实是否符合要件事实进行认定的阶段。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事实认定的过程很容易成为“裁判者——事实”的单线过程,这种单线过程降低了诉讼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导致事实认定的结果可接受性不强;为改变实践中存在的此种问题,可以通过在事实认定环节引入对抗制来实现机制性优化,但同时应注意避免实质不公正风险的发生。
出处
《特区法坛》
2018年第6期39-43,共5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