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人享有完全的侵权责任豁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然而"好人法"的规定是否具有正当性仍然值得探讨。完全的责任豁免并不符合紧急救助作为特殊无因管理的性质,与两大法系的好撒玛利亚人的立法规定亦相左,同时也不利于法律责任体系的协调。因此,在未来修法中应当对第184条进行修改完善,限定当救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应免责。在结构体系上,应增加紧急无因管理的规定和针对紧急救助的指示性规定,细化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标准。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正气。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