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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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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调整标准: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二、调整时间: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省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7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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