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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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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朱某约好向朱某出售青鱼和鲫鱼鱼苗各1万条,鱼苗均每条1元,共价值2万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唐某、梁某、张某三人事先经过预谋,共同出资购得青鱼和鲫鱼鱼苗。2017年1月21日上午,唐某等三人将鱼苗运至被害人朱某经营的鱼塘。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8年第9期50-50,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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