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对股东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理解和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积极作用。但该解释对第三人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从一则案例引入,结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探讨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起诉之条件、查阅之条件,并分析在委托第三人行使时的资格问题、权利范围,以及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进行司法救济的方式。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31期143-145,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