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对于"信用"未设明文,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司法实务必须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纠纷。信用虽然总是与特定财产利益相关联,但其实质却是一种人格法益。其在历史上曾长期依附于名誉,只是现代以信用为媒介的交易经济的发展又使得其逐渐脱胎于名誉而有其独立的内涵。在现有理论与司法实务积累不足的情形下,尚不宜在立法上直接规定"信用权",而以"信用利益"这一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形态对其进行保护最为妥当。
出处
《武陵学刊》
2018年第5期121-128,共8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舆情下政府公信力的法律重构研究"(13CFX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