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加快了内部控制建设,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内部控制起步较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不够科学,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不够规范,内部控制自评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结论存在不一致,社会责任风险亟须纳入企业内部控制框架,由此导致了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还不完善。本文从内部控制缺陷的定义、财报与非财报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内控缺陷认定与内控局限性的区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有效性评价报告范围四个方面分析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从界定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划分财报和非财报内控缺陷、划分内控缺陷与内控局限性、统一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有效性的范围等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基金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会计学会2017-2018年重点会计科研项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融资成本视角"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Q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