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净收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的各种现行学说都并非对现行法的妥当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建立在作品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基础之上,而该二分法以预防侵权成本为区分依据。在预防侵权成本这个相关属性上,深层链接的设置与作品提供行为具有一致性。通过类推,可使深层链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深层链接的收益(用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带来的弊端的避免)大于成本(法律安定性的削弱),因此是更优的规制方式。
出处
《法治社会》
2018年第5期102-109,共8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