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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税事归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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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第二条明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增值税纳税人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准确处理转登记相关业务事项,笔者现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若干实务税事进行归纳梳理如下。
作者 樊其国
出处 《税收征纳》 2018年第8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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