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与程序性思维的关系是一个实践操作与认识意识的问题。二者关系是实践论与认识论,即程序性思维认识论对行政执法的处置实践论具有导向和标杆作用。行政执法的程序性思维在于执法主体习惯于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取不同主体的不同意见,并从对立主体的意见当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执法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方法论,它通过严密的逻辑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其感受到潜移默化的规则教育,养成严守规矩的好习惯。基于此,行政执法中程序性思维的运用可以从其概念的界定、运用中的内容构成及其运用进路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出处
《公安研究》
2018年第7期47-52,共6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本文为“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合作研究成果及江苏警官学院警察法治现代化学术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