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引入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是一项新型税收程序设计,事关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现代化转型进程,但最终被正式文本删除。我国税法学界对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分析包括了行政服务、行政承诺及税收契约等观点,但均未从二元论这一理论基石研究其本质属性,因而掣肘制度的发展。基于税收法律关系二元论视角,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权力关系,税收事先裁定应被界定为行政承诺这一新型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为推动税收事先裁定的"入法",应当结合税收法定主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思想,重新设计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以实现其应有的增强税法确定性进而造福纳税人的功能。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6期98-109,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