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对此,学界颇有争议。土地开发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因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权等公权力的规制而凸显。其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来加以审视。从土地开发权的来源而言,尽管其与规划管制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其并不因为规划管制权的介入而丧失其独立财产权的地位。恰恰相反,土地规划管制权使其财产权的独立性更为彰显和突出。土地规划权在新型土地财产权形成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和保障性等作用。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土地开发权的基础性权利或母权。土地开发权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构建中越来越重要,并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上,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涵。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20-131,共12页
Oriental Law
基金
2017年中国法学会自选课题"城乡统筹中土地开发权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7)D7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11批特别资助项目"土地开发权定性于新型用益物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T11038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开发权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W6214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改革创新试点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7AZD01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