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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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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专门委员会制度是其重要的具体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作者 王磊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18年第8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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