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型案例的定量分析表明:中国古代司法风格不是"卡迪司法"或"父母官诉讼"说所能涵括,而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天理""国法"与"人情"皆是民意的权威表达,三者是水乳交融的一体,判决的至高艺术境界是"情理法"兼顾。"情理"绝非"私情",而是常情常理与普遍共识,是法的补充渊源,是法律精神之所在。上述司法艺术风格起因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法律漏洞的必然性;根植于古代农耕文明与宗法社会结构的历史场景;形塑于礼治精神、中庸哲学和经权能动思维模式,其能够使司法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实现疑难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不仅对于维护古代社会的和谐秩序具有重要功效,而且对于解决当下"疑难"案件判决之可接受性及正当性方面的困境,亦不乏历史镜鉴作用。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5期9-30,共22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法治中国"视野下宋代司法文明及其当代价值>(项目编号:2017ZDIXM15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