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市始于2016年8月的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改革试点,虽然达到了节省采购成本的目的,但不久便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被要求予以整改。GPO作为省一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平台的有益补充,其谈判议价行为不仅包含市场自主调节行为,同时带有基于行政委托产生的行政色彩。对两种不同的主体属性在《反垄断法》下做区分处理可以发现,GPO一方面基于接受行政委托不正当设定门槛限制竞争;另一方面聚合下游购买需求产生对上游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对优势甚至市场支配地位又造成了限制、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低价购买等垄断问题。当下我国GPO发展模式背负了行政性垄断的嫌疑和限制市场竞争的"原罪",公平竞争审查为GPO的重生和防止制度异化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5期43-55,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办同创新研究和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C12)之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