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税创制采取了问题式的功能主义立法路径,解决了排污费立法层级低、征收管理使用不规范、强制性与权威性差以及排污费异化为部门创收手段等问题。超标排污行为因违反强制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具有公法上的违法性,对其应设定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不应设定第一性义务即纳税法律义务,超标排污行为不具有可税性。超标排污费的惩罚性与税收的非罚性不兼容,将超标排污费转化为环境保护税的功能主义立法路径会损害环境法律的逻辑一致性、形式规范性及法律的整全性,对之应采取规范主义路径进行主题式立法进行矫正。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5期56-63,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的功能演变>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