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改革和省级以下环保垂直改革实施后,在应对跨区域环境问题时,我国环境监管体制仍存在中央和地方管理职责划分不清、跨地区环保合作模式缺乏权威性、环保垂直改革不彻底等问题。为提高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有效性,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纵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优化中央与地方的环境行政权力划分与职责配置,并通过跨区域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理顺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横纵向权力关系,实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56-64,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SFB304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