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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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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5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当扣除一定的工资。请问,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如何要求违反该义务的劳动者赔偿?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第8期57-5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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