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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侵权平台“连坐”是一种兜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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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李英锋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7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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