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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先行先试立法明确水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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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两届省人大,前后历经三次审议,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
作者 周宵鹏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7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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