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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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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月,我与李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1、由男方李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李某自理;2、我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均等分割,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作者 潘家永 小宜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7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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