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承包人为财产保全担保支出的保险费,能否由发包人承担?2013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某商品房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2015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为确保日后执行到位,承包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案涉工程财产保全,提供了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并向该保险公司交纳50万元保险费。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8年第10期68-68,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