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故意所具有的功能,可以将故意分为构成要件故意、违法故意与责任故意,三者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共同发挥作用的关系。构成要件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认识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意欲实现构成要件事实的心理状态。构成要件故意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主观违法要素的成立提供前提基础以及明确共同正犯的不法形态的作用。违法故意,是对故意这种在规范看来不当,并且可能带来未来法益侵害的主观目的设定所给予的否定评价,能够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责任故意,是对行为人敌视与漠视法规范的态度的非难,以及不尊重规范背后所保护的法益的态度的非难,能够决定是否非难行为人及其程度。
出处
《南海法学》
2018年第4期45-59,共15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