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实践中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规定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负担、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BFX171)
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