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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厂房内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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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第7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案例沙龙”栏目登载了徐赛杰先生的《出租厂房内未经检验的起重机被使用该如何处理》的案例。案情大致如下:2018年3月5日,浙江省新昌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型号为LDA5-16.7的电动单梁超重机。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是2016年1月20日,已经超出2年的定期检验期限。
作者 赫成刚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9期24-25,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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