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法律对合同成立的最低限度要求,与当事人合意的客观范围存在密切联系。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合同必要条款的立法与实践存在着差异。大陆法系基本持肯定的立场,规定了合同必要条款的概念、类型与合意确定性程度,英美法系则将合意充分性交由法院进行具体认定,而国际合同法文件基于便捷国家和区域之间的经济和法律交往的考量,对合同内容缺失引入大量的补充条款,冲淡了合同必要条款制度的功能。对于合同必要条款的比较研究,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良好的视角与必要的借鉴。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应当兼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以及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等功能。
出处
《南海法学》
2017年第4期20-32,共13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