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检察是生态文明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检察工作顺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新发展。构建生态检察制度需要对检察工作模式进行创新,以便于充分维护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利,有效监督生态行政权力的行使。生态检察制度构建的路径在于改进和完善生态行政执法权力监督制度,实现从权力监督到社会监督的价值整合,从内部监督到外部监督的结构调整,从消极监督到积极监督的职能转变,从个案监督到常态监督的范围拓展。应该建立生态环境风险的预警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制度、生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
出处
《南海法学》
2017年第4期54-61,共8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