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处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关系失当,将本应由一般国际法调整与规范的权利义务事项诉诸《公约》。《公约》没有完全涵盖与穷尽与海洋有关的一切事项,其对于具有表现形式多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和受各种因素影响显著的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并没有予以充分考虑。《公约》与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是并行的法律体系,无论是从弥补《公约》自身缺陷、满足国际社会现实需要而言,还是从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推动国际海洋法向前发展而言,都不应无视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在调整和规范《公约》未尽权利义务事项上的价值和作用。
出处
《南海法学》
2017年第4期100-111,共12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南海问题交互影响机制研究"(17CGJ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