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应当并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减少说与刑罚目的说,即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减轻或消灭了社会危险性后果,主观恶性降低,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刑罚目的已经得以实现,没有再对其予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必要。相比较心理任意性学说,规范地判断行为人的任意性是必要的,即行为人反规范的意思应当回归到刑法所允许范围内,对于行为人中止的自动性认定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关于中止自动性的认定,从心理任意性向规范任意性的转变可能会更加紧缩中止犯的范围,但其必然有助于正确区分中止与未遂两种停止形态,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0-68,共9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