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2年1月30日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月30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5月2日起.李某申请休病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病症显示为“颈椎病、头痛、失眠”。2017年5月1日,李某医疗期满。2017年5月2日,公司向李某邮寄了复工通知。要求于5月5日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2017年5月4日,双方面谈并保存了书面记录,李某表示身体不适、无法复工。若调岗亦无法适应,包括打扫卫生的岗位亦不能胜任。公司则告知将依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李某表示知晓。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9期45-4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