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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应当对集体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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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03年1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在A小区物管中心任物业部经理,入职时物业公司向贾某发放了包括公司十不准及其解析等规章制度.其中十不准中规定“不准贪污、挪用、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而相应的处罚则为“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取消福利待遇、降职降薪直至辞退、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作者 张永菊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9期50-5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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