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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 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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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常某,男,1996年7月5日出生,生前系某公司员工,住某县某镇某村。2014年10月20日,公司向某县人社局报告称,2014年10月17日19时15分左右,常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水潭.导致溺水死亡。经调查查明:常某于2014年9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岗位为电焊工。2014年10月17日17时左右,常某结束工作。17时33分左右.常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同事宋某离开公司。19时左右,宋某下车后,常某独自骑车返家。19时15分左右,在行驶途中,常某不慎冲入附近鱼塘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附近居民拨打了当地公安和交警的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某县公安局接警后赶到现场,与附近居民用竹篙将常某打捞上岸.120救护人员经现场检查抢救.确认常某已经死亡.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9期56-58,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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