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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表述——《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3

On the Criminal Law Expression of the Protection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An Analysi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Legal Dogmatics o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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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刑法规制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信息自由流通与有序利用是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防止刑法保护的绝对化,平衡信息有序利用与法益保护间的关系。以法益保护理论为基础,以信息有序利用与公民法益保护之平衡为价值指向,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罪刑法表述进行分析,不难发现适用中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正当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解释适用时须以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之法益侵害为核心进行考量,并将重点放在个人信息的利用之上,防止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过度保护而阻碍其在现代社会管理与现代商业发展中的合法有效利用。
作者 舒喜平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8年第1期41-49,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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