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的公民理论有独特的逻辑进路,对于思考今天公民问题的实质以及公民权的未来发展有重要启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造成了现代人的"人格分裂",人在政治国家中是社会存在物、公民、"公人"或"法人",但在市民社会中,人则是利己存在物,作为个体、作为私人而存在。仅仅在政治国家层面赋予个人以公民地位和公民权利是不够的,现代人只有从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统治中走出来,摆脱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人在市民社会中具有公民的基础和素质,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公民;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切切实实拥有公民权的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的出现,公民权的切实呈现,是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相一致的进程。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47-53,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域下的当代中国法治理念及其践行理路研究>(编号:15CZX008)